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九条有效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应急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