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灭火救援第三十五条有效消防车、抢险救援车在赶赴火灾或抢险救援现场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以及行人应当避让,不得穿插、超越、阻挠。对妨碍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实施破拆。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和抢险救援车优先通行。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