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统一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配置消防应急救援装备。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