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照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