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景区、宾馆、交通设施和旅游古镇等主要旅游要素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及旅游发展规划。

以历史文化遗存资源、宗教活动场所等为主要旅游内容的景区,规划建设应当与其文化、风格、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