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总体规划相协调。

跨区(市)县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编制。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