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申请确认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应向确认机关

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一)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确认申请书;

(二)投资者和归侨、侨眷职工的《华侨、港澳同胞眷属

证》;

(三)企业、事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批准书副本;

(四)验资证明书。

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确认机关,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和证明之日起,15天内作出确认或不确认的决定。对确认的,发给确认证书。对不确认的,予以书面答复。

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应定期持确认证书到原发证机关

验证。对不符合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条件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证书;对不验证的,由发证机关取消其归侨、侨眷企业、事业单位资格。对注销证书或取消资格的,应通知有关部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