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权益保护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是指归侨、侨眷利用境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以独资、合资或联营等形式兴办的经济实体和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归侨、侨眷企业、事业:(一)境外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20%(含20%)以上的;(二)自筹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50%(含50%)以上的;(三)企业、事业单位中归侨、侨眷人数占该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20%(含20%)以上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