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本条例所称归侨、侨眷企业、事业,是指归侨、侨眷利用境外资金或自筹资金,以独资、合资或联营等形式兴办的经济实体和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属归侨、侨眷企业、事业:
(一)境外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20%(含
20%)以上的;
(二)自筹资金占企业、事业单位注册资金总额的50%(含50%)以上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中归侨、侨眷人数占该单位从业人员
总数的20%(含20%)以上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