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五章 统计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统计监督检查人员由省统计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检查证,方能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