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统计监督检查人员由省统计局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统计检查证,方能从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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