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应高于一般县。
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地方财政收入的超收和支出后的节余资金。
自治县财政依照国家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国家和省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和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以及国家和省、州确定的其他方式的照顾。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资金,除专用款项外,由自治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给自治县的各项专用资金和临时性的民族补助专款,任何部门不得扣减、
截留或者挪用,不得用以顶替自治县正常预算收入。
自治机关在国家财力补助和自治县财政收入不能保障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发放和地方国家机关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基本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予以解决。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地区给予的各种财政转移支付的比例和干部职工的津贴补贴补助的照顾上,享受与省内其他藏区的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