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里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审判和办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制作法律文书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或者其中的一种文字。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合理配备通晓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工作人员。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