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藏族公民所占比例可以略高于其人口所占比例,并且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