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依法按照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规定确定。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自治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