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资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动和事业。

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发展本单位的公益事业,不得挪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