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十一条有效受赠人应当及时将受赠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其业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