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助捐赠人办理有关手续,为捐赠人实施捐赠项目提供帮助。捐赠人捐赠的进口物资,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其中涉及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物品,由受赠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申领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