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社会事业第五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设立民族中、小学;在普通中学和高等院校设立民族班、民族部、民族预科班;设立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使用规范汉字。对于不通晓汉语言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小学,可以实行双语教学。鼓励和提倡优秀的民族文化进校园。自治州的普通高中和高等院校,对边远山区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和条件。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