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自治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

自治州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信贷资金。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