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自治州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设立地方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合作组织。自治州鼓励外资金融机构在自治州内设立分支机构。鼓励、支持和引导金融机构对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提供信贷资金。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