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财政管理第四十三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财源建设,增强财力,节约开支,建立和完善公共财政体系,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自治州的财政预算支出,设立机动资金、预备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增加。自治州加强对财政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自治州财政预算的调整,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