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四十条已修改自治州坚持对外开放,加强对外交流和区域经济合作,制定优惠政策,引导、吸收外来资金和技术参与自治州的经济建设,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自治州鼓励自治州内的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利用资源优势,发展对外贸易,享受国家对外贸易的优惠政策的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