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支持和帮助下,发展邮政、电信、通信和信息事业,促进信息技术的普及和应用。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