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第三十四条已修改自治州依法保护和管理自治州内的矿产资源,对可以由自治州自主开发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自治州内的矿产资源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照顾。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