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与每餐次最大加工份数不相适应的;

(二)不具有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外送快餐生产加工专用场所的;

(三)外送快餐生产加工场所及其设备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四)外送快餐的原料、半成品和食用农产品采购不符合要求的;

(五)外送快餐生产加工过程不符合要求的;

(六)不使用封闭式专用车辆或者容器运输外送快餐的。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