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生产经营外送快餐的人员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手必须洗净、消毒;分装外送快餐应当戴口罩。

外送快餐生产经营者应当每天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个人卫生情况等进行检查。

有发热、咳嗽、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不得从事外送快餐的生产经营,待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或者治愈后,方可上岗。

地方法规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