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安排相应的经费;按照高于本行政区域平均水平的标准,安排科技知识普及专项经费。安排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应当注意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