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安排民族自治地方的科技新产品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并安排相应的经费;按照高于本行政区域平均水平的标准,安排科技知识普及专项经费。安排科学技术发展基金应当注意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