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若干规定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和辖有民族自治地方的市人民政府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自治地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领导,将扶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科学技术进步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的科学技术进步。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围绕实行科教兴州、兴县和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战略,制定和实施科学技术进步规划。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