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坚持合理利用草原,各种利用草原措施必须依法实行。

在草原上造林,应当按照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乡(镇)、场、村造林规划进行。天然草场、人工草场和半人工草场,只允许营造草原防护林。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先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未经批准,禁止在草原上挖草皮。

在草原上推土挖土,挖药材、割灌木等采挖野生植物,应当经草原使用者同意,报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范围内进行。挖药材应当随挖随填坑。

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割草期和牧草种子采收期。严禁在非割草期和种子采收期割草和采草籽。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