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临时使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后,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临时使用手续,使用草原单位和个人应当支付临时使用草原补偿费。使用期满,使用草原单位和个人负责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地方法规 ·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