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六章 婚姻家庭财产权益第三十五条有效妇女结婚或者离婚后,可按户籍管理规定在男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婚前户籍所在地安家落户。农村妇女与城镇男子结婚,其户籍未迁往男方所在地的,婚前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