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怀孕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