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卖淫、嫖娼;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和提供色情服务。收容教育卖淫妇女的场所应当加强文明管理,对被收容妇女应当进行道德法律教育和性病检查、治疗。禁止对被收容妇女进行体罚,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其人身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