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女童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适龄女童因患疾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免予入学、延缓入学的,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患疾病的还应当出具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证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