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十五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妇女接受文化教育提供机会、创造条件。在入学、升学、出国留学、授予学位等方面不得对妇女作歧视性的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