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规定,冒用120急救标志的,由市或者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