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已修改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或者改造,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由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