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的销售者应当对购买者进行安全使用指导,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连接管。

燃气安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