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已修改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前告知燃气用户安全检查的日期,并在约定的时间上门检查。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业务活动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