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归侨、侨眷引用外资兴办公益事业,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并给予奖励,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归侨、侨眷兴办公益事业,或者接受海外捐赠用于公益事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办理,依法减征或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