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七条有效归侨、侨眷投资开发经营荒山、荒地、滩涂,以及在贫穷、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进行投资开发或者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信贷、资金、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支持,在税收方面按国家规定减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