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代表归侨、侨眷利益,维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各级归国华侨联合会和归侨、侨眷依法成立的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依法拥有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支持其进行适合归侨、侨眷需要的合法的社会活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