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二条有效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四川省定居、工作和投资的归侨、侨眷。归侨、侨眷的身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与华侨、归侨有五年以上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经公证机关出具扶养公证,应当认定其侨眷身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