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四川升学、就业方面享受照顾:(一)报考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应当优先录取;(二)报考本省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可以适当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三)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四)参加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华侨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