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在四川升学、就业方面享受照顾:

(一)报考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主管的学校及华侨捐资兴办的学校的,应当优先录取;

(二)报考本省非义务教育的各类学校,可以适当加分照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三)参加国家机关公务员招考、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四)参加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主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华侨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