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规划、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