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定第九条已修改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