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严禁擅自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确需开采地下水和自建设施取水的,应当经过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所取水量一并纳入该单位用水计划管理。但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