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采矿权人只能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禁止乱采滥挖,破坏矿产资源。

禁止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禁止违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或者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