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已废止探矿权人应持勘查许可证到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地勘施工所在地的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探矿权人因故要求撤销项目或者已经完成勘查项目的,在向登记机关报告项目撤销原因或者填报项目完成报告的同时,应抄报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投入资金进行的地勘项目,勘查单位应向市和区(市)县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地质资料报告。采矿登记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