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一条已修改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通过计量认证和审查验收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检测,在明显位置标注气源适配性合格标志并有售后维修保证措施。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检测结果,每年向社会公布符合气源适配性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目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